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用于古树名木资源的普查、补充调查、认定、养护、抢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培训、科研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