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