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古树名木保护应当有利于传承自然与社会发展历史,有利于弘扬生态文明和乡土文化,有利于推进乡村建设,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分级管理的原则,构建政府主导、属地负责、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