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规定认定古树名木;

(二)未依法履行古树名木保护与监督管理职责;

(三)违反规定批准移植古树名木;

(四)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