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者死亡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