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确认并注销档案,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根据古树名木保护级别等每株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