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一百年以上的树木,不包括人工培育、以生产木材为主要目的的商品林中的树木。

本条例所称名木,是指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景观价值或者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