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养护技术规范的宣传和培训,无偿提供技术服务,指导日常养护责任人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

日常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养护技术规范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可以向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咨询养护知识。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