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古树名木进行专业养护,发现古树名木有病虫害或者其他生长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救治。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聘请古树名木专业养护单位等为古树名木养护提供专业化服务。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