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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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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古树名木养护
第二十条
有效
古树名木的日常养护费用由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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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