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章 古树名木认定第十三条有效古树名木由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并将鉴定结果予以公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古树名木的鉴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古树名木鉴定结果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提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重新组织鉴定。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5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