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气象灾害防御快速响应机制,按照气象灾害防御相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根据灾情变化及时调整或者解除响应。应急响应的启动、调整或者解除,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按照规定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