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发布的灾害发生时间、影响范围和级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必要时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作出停产、停工、停运、停业、停课的决定。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