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加强气象监测设施建设与维护,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加强跨部门、跨地区信息共享。气象监测设施应当符合国家气象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按照规定进行计量检定,确保监测数据准确。气象监测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具体办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