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巨灾保险、天气指数保险等气象灾害保险产品,提高气象灾害风险管理能力。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购买保险等方式减少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为发展金融气象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