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雷电防护装置的检测报告,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出具。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行为:

(一)未经实地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二)伪造、变造原始检测数据、记录、仪器设备信息,或者未按照规定采用原始检测数据、记录;

(三)伪造检测单位公章、检测专用章,或者伪造技术负责人、授权签字人、检测人员签名、签发时间;

(四)报告签字检测人员与现场检测人员不一致;

(五)减少、遗漏或者变更应当检测的项目,或者改变关键检测条件;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