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范围。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履行本行业的防雷安全监管责任。
应当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场所和设施,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的建设纳入主体工程或者整体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人员密集场所等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科学设计和安装雷电防护装置。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