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人工影响天气监测、指挥、作业、评估、试验等基础设施、技术装备和业务能力建设,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在发生干旱、冰雹、森林火灾、突发性公共污染事件和人畜饮水严重短缺等情形的地区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在重点流域、大中型水库、生态保护区域、粮食生产功能区、糖料蔗等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水源区域、干旱灾害高发区域、冰雹灾害高发区域应当建立专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点。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