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地区降雨情况,加强风险监测、预报、预警,适时检查河道、水库、大坝、堤防等防洪设施运行情况,及时疏通河道和排水管网,加强对山洪、地质灾害易发区和堤防等重要险段的巡查和整治,做好因暴雨引发的山洪、中小河流洪水、泥石流、内涝和山体滑坡等灾害防范应对工作。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