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性质特点、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果等,将本行政区域内可能遭受气象灾害较大影响的单位列入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目录,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建设和维护气象灾害防御必需的设施、设备。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的指导、服务和监督。

气象灾害防御重点单位气象安全管理办法由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