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通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会同气象主管机构科学规划城市通风廊道,修编城市暴雨强度公式,建设城市积涝气象监测预警系统,评估极端天气对供电、供气、供水、轨道交通、通讯等城市安全运行的影响,增强城市气候适应性和重大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