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自治区和沿海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海洋、农业农村、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完善北部湾气象观测站网,建立完善海洋气象灾害监测预警系统、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和接收播发设施,加强海塘、堤防、避风港、防护林、避风锚地、紧急避难场所等建设,提高沿海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