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等活动的建筑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建筑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实行资质许可制度的,建筑工程中介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中介服务活动。
实行资质许可制度的建筑市场主体,不得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者业务。
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对资质的动态核查。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