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