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建设单位投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金来源,落实建设资金,依法对其投资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承担全面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如实填报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并定期报送市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