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的,由市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