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建筑市场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