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的,由市或者工程所在地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