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建筑市场主体违法情节较轻且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对建筑市场主体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十五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