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建筑市场主体行政检查方案,推进精准检查,推行联合行政检查方式;对于涉及多个行政机关的检查事项,制定统一检查计划,并协同实施,防止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营造适宜建筑市场主体发展的良好经营环境,减轻企业经营负担。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