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八章 建筑市场政务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方面,应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指导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工程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