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在提供建筑工程项目建设所需的审批、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备案等方面,应当提供规范、便利、高效的政务服务,指导建筑市场主体依法依规实施工程建设活动。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