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和公开,推动信用管理平台与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