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和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通过信用管理平台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进行认定、采集和公开,推动信用管理平台与本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