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七章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本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实施对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交换、公开、评价、使用和修复等工作,指导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开展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工作。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认定、采集、评价、使用和修复等信用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