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建筑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自签订施工合同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之内),持营业执照副本、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在经办银行开立工资保证金专门账户存储工资保证金。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通过专用账户向农民工支付工资。

推行分包单位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代发农民工工资制度。

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