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章 工程款支付与结算第十八条有效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鼓励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施工过程结算,经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地方法规 · 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