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二章 国防教育机构和职责第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二)宣传和贯彻落实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三)拟定和实施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四)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国防教育师资队伍建设;(五)组织开展国防教育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国防教育工作经验;(六)负责国防教育的其他工作。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