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为开展国防教育创造条件。县级以上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统筹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省军区、军分区(警备区)、县(市、区)人民武装部协同同级全民国防教育主管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协调驻军部队协同地方开展国防教育。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