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公民有接受国防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都应当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防教育。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