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条有效国防教育教员应当热爱国防教育事业,具有系统的国防知识、必要的军事技能、较强的任教能力。国防教育教员主要从下列人员中选聘:(一)英雄模范人物、国防科技人员、在职或者离休退休干部;(二)现役军人、人民武装干部、军队退役人员和民兵、预备役骨干;(三)学校教师;(四)其他适合担任国防教育教员的人员。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