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

专职教员主要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

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

国防教育教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