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国防教育条例/第四章 国防教育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国防教育教员分为专职教员和兼职教员。专职教员主要承担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国防教育教学和学生军事训练。兼职教员主要协助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活动。专职教员应当具备教师任职资格。国防教育教员应当定期接受培训。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