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负责人,民兵、预备役人员,普通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学生,为国防教育重点对象。其他人员为国防教育普及对象。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