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六十四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健全旅游安全工作责任制,将旅游应急管理纳入政府应急管理体系。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旅游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指导落实旅游安全工作属地管理责任和旅游经营者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六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