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重大外事、经贸、文化、教育、科技、体育等活动中加强旅游宣传。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确立本地旅游整体形象和推广主题,并统筹组织宣传推广工作。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旅游形象和旅游资源的宣传。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