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二十一条有效电影、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提升青岛“电影之都”影响力,鼓励和支持创作生产电影、电视剧和微短剧、短视频等作品,开发影视专题旅游线路。鼓励发展旅游演艺、庭院演艺、海洋主题演出等,培育具有地域文化特色的演艺品牌。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