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旅游条例/第三章 产业发展第十九条有效鼓励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严格保护的前提下,合理利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自然生态资源,开发森林康养、生态观光、自然教育等生态旅游项目和产品。鼓励发展山地越野、登山、攀岩等休闲运动项目,打造休闲旅游线路。引导帐篷露营规范发展。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