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旅游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推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支持发展旅游新业态、新模式、新场景,丰富高品质旅游产品供给。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培育、壮大旅游市场主体,支持旅游企业规模化、品牌化发展。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