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实际需要,推进自驾车旅居车营地、露营基地和城市绿道、骑行专线、登山步道、慢行系统、交通驿站等旅游休闲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