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旅游交通基础设施统筹规划和建设,推动增加与主要客源地的车次、航线、航班,支持铁路、航空、邮轮等联程联运,构建畅通便捷的旅游交通网络。

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推动公共交通建设,合理布局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加强与机场、车站、旅游码头、景区等的接驳联动,完善多种交通接驳方式。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