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在景区和通往主要景区的道路设置中文、外文旅游指示标识。

景区、旅游休闲街区应当设置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中文、外文全景图介绍、道路导识、服务设施等标识标牌。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