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推进游客服务中心、旅游驿站等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推动公共文化设施与旅游公共服务设施一体化建设。

景区、交通枢纽、商业中心等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和配备厕所、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医疗救治设施等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

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5月1日